項目概覽
防洪影響評價書行政審批程序
辦事程序
1、受理
本崗位責任人:縣行政審批中心水利窗口工作人員
時限:1個工作日 申請人按規(guī)定提交申請材料
2、審核
本崗位責任人:縣水利局防汛抗旱指揮部辦公室主任
時限:15個工作日
?。?)按照審核標準進行審批。(2)審核人員根據(jù)需要,對現(xiàn)場進行必要的勘驗、核察。(3)對符合標準的,將申請材料一并轉(zhuǎn)到審定人員處進行審核。( 4)對不符合標準的,提出意見,將申請材料與意見轉(zhuǎn)入審批中心工作人員。
3、審定
本崗位責任人:縣水利局領導
時限:3個工作日
?。?)對符合條件的,在文件上簽署同意意見,縣水利局下發(fā)文件批復;?。?)不符合條件的,對申請材料簽署意見及建議,縣水利局出具不予行政許可決定;(3)屬縣水利局初審的,轉(zhuǎn)報省、市水利部門審批。
4、告知
本崗位責任人:縣行政審批中心水利窗口工作人員
時限:1個工作日
(1)按照工作標準進行告知,批復材料歸檔。 (2)對審定能通過的,通知申請人領取批復文件。 (3)對不予批準的,將理由告知申請人。并將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中的原件應退還申請人,縣水利局將原件復印后與其他材料留存歸檔。
申報材料
1、洪泛區(qū)、蓄滯洪區(qū)建設項目洪水影響評價報告審查申請書;
2、建設項目所依據(jù)的文件;
3、建設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(含圖紙)及初步方案;
4、《建設項目洪水影響評價報告》審查意見及按審查意見修改好的《建設項目防洪評價報告》;
5、建設單位自行安排的防洪避洪方案和應急措施;
6、影響公共利益或第三人合法的權(quán)益的,應當提交有關協(xié)調(diào)意見書或承諾書。
法律依據(jù)
《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》第33條:“在洪泛區(qū)、蓄滯洪區(qū)內(nèi)建設非防洪建設項目,應當就洪水對建設項目可能產(chǎn)生的影響和建設項目對防洪可能產(chǎn)生的影響作出評價,編制洪水影響評價報告,提出防御措施。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按照國家規(guī)定的基本建設程序報請批準時,應當附具有關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準的洪水影響評價報告。在蓄滯洪區(qū)內(nèi)建設的油田、鐵路、公路、礦山、電廠、電信設施和管道,其洪水影響評價報告應當包括建設單位自行安排的防洪避洪方案。建設項目投入生產(chǎn)或者使用時,其防洪工程設施應當經(jīng)水行政主管部門驗收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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